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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)4号),现将《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专用码头工程102#、210#、211#泊位(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4号、19号、20号泊位)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》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:
一、项目名称: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专用码头工程102#、210#、211#泊位(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4号、19号、20号泊位)工程;
二、建设单位: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;
三、建设地点: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防城港钢铁基地内;
四、公示内容: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专用码头工程102#、210#、211#泊位(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4号、19号、20号泊位)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;
五、公示时间: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1日(20个工作日);
六、联系人:曾工;联系电话:0770-2092104;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。
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
2023年6月13日
附件:《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专用码头工程102#、210#、211#泊位(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4号、19号、20号泊位)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》及验收意见由以下链接获取:
链接:https://pan.baidu.com/s/16sJs4XHRHcP8TZN9aQ-ru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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